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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安机关下发了《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》 网络言论有法可依


  近日,新疆首例利用互联网多次发送信息干扰他人生活的案件有了结果,公安机关经过调查取证,下发了《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》,对当事人给予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。
  
  有专家认为,在我国互联网迅速发展的同时,如何规范网民的网络行为和言论,让网络行为真正做到有法可依,是当前我国网络飞速发展中必须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。
  
  新疆西域律师事务所律师田春亮认为,作为现代社会传播媒介的网络空间,是人们传播信息和交流的场所,更是一个健康有序的活动空间,受到道德的规范和法律的制约,绝不是一些人为所欲为的工具。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,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侵权的,应当承担民事责任。
  
 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:“公民、法人享有名誉权,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,禁止用侮辱、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、法人的名誉。”全国人大常委会在《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》第四条第一款中规定:“为了保护个人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、财产等合法权利,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,构成犯罪的,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。”同时在第六条第二款中还规定:“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,构成民事侵权的,依法承担民事责任。”
  
  新疆互联网中心主任朱建华认为,规范网络营运和网民言论十分必要。他说,网络事业的空前发展是一件好事,它给人们带来了更广泛的信息交流空间,人们可以通过网络交流思想获取知识信息,得到娱乐或开展电子商务活动。但虚拟的网上世界并不虚幻,胡作非为、任意侮辱或攻击他人,轻则伤感情,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创建,重则要承担法律责任。
  
  专家认为,如何规范网民的网络行为和言论,根据现实生活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不断完善民法的相关规定,减少“网络暴力”的发生,是当前我国网络飞速发展中必须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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